本文是学习GB-T 4369-2015 锂.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,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,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
本标准规定了锂的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及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、质量证明书和订货单(或合
同)内容。
本标准适用于以无水氯化锂为原料,经熔盐电解、精炼制得的金属锂,供化工、有色金属、医药、合成
橡胶催化、冶炼脱氧等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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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 190—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
GB/T 191—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GB/T 325(所有部分) 包装容器钢桶
GB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
GB/T 20931(所有部分) 锂化学分析方法
JT 617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
JT 618 汽车运输、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
产品按化学成分分为6个牌号 Li-1、Li-2、Li-3、Li-4、Li-5、Li-6。
产品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表 1 锂的化学成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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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 4369—2015
产品为铸锭或挤压锭,通用为φ(90 mm~150 mm)×(120 mm~400
mm)圆柱形锭,具体规格由
供需双方商定。
3.4.1 Li- 1、Li-2、Li-3
产品表面呈银白色金属光泽,无明显油渍、缩孔,允许少量直径小于2 mm 的气孔
和深度低于3 mm 的冷隔,表面无氧化物、氮化物杂质。
3.4.2 锂产品不允许有目视可见的夹杂物。
4.1 锂产品化学成分的分析按 GB/T 20931
的规定进行,铅量的分析按供需双方认可的方法进行。
4.2 锂产品规格用相应精度的量具测量。
4.3 锂产品外观质量采用目视检测法,必要时用相应精度的量具测量。
5.1.1
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,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订货单(或合同)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
明书。
5.1.2
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,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单(或合同)的规定不
符合时,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,如需仲裁,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
进行。
锂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,每批应由同一牌号、同一炉号、同一规格的锂组成。
每批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数量见表2。
表 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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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4.1 供方浇铸每一批锂锭时,同时浇铸一个φ100 mm×120mm
的样锭,切去两端,沿锭的横截面切
成锂片,放入带磨口干燥的取样瓶中密封或装入干燥的铝塑复合袋中密封。
5.4.2
需方可每批随机抽取一个锂锭,将锂锭等高分为3份,取中间截面部分,放入带磨口干燥的取样
GB/T 4369—2015
瓶中密封或装入干燥的铝塑复合袋中密封。
5.5.1
化学成分检验结果,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,则在该批产品中对该不符合项加倍取样
进行重复试验,若重复试验结果仍有一个不合格时,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。
5.5.2
产品规格和外观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,判该批产品不合格。经供需双方商定,该批产品可
由供方逐锭(件)检验,合格者组批交货。
6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和质量证明书
6.1.1 每袋产品内包装外标签上应注明:
a) 产品名称;
b) 产品牌号;
c) 产品规格;
d) 产品净重;
e) 包装日期;
f) 产品批号。
6.1.2 每桶产品应附有标签或标牌,注明:
a) 供方名称、商标;
b) 产品名称;
c) 产品牌号;
d) 产品规格;
e) 产品毛重;
f) 产品净重;
g) 包装日期;
h) 产品批号。
6.1.3 产品外包装应标明 GB 190—2009
的表2序号4中"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"标签图形、 GB/T 191—2008
的表1序号6中"怕雨"标志。
6.2.1
产品应在干燥室内或充高纯氩气手套箱内进行包装,包装材料必须经24小时以上干燥。内包
装为两种:
a) 内层套聚乙烯塑料袋包装,封口后,外层套铝塑复合袋后充干燥氩气密封;
b)
内层套铝塑复合袋抽真空密封,外层再套一层聚乙烯塑料袋包装,并充干燥氩气密封。
6.2.2 产品外包装桶应符合国家商检要求,采用GB/T 325
中规定的直开口钢桶,桶内所有空隙用干燥
软材料填充,充入含量为99.999%的干燥氩气封装。
6.2.3 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时,由供需双方另行协商。
6.3.1 锂产品属于 GB12268
中遇湿易燃物品。运输过程中应防火、防潮,不得剧烈碰撞,不得桶身着
地滚动。汽车运输应按JT617、JT618 的规定进行。
6.3.2
锂产品应存放在防雨、清洁、干燥、无腐蚀气氛,通风良好的环境中,严禁露天存放。
GB/T 4369—2015
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,注明:
a) 供方名称、地址、电话、传真;
b) 产品名称;
c) 产品牌号;
d) 产品规格;
e) 产品净重和桶数;
f) 产品批号;
g)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质量检验部门印记;
h) 本标准编号;
i) 出厂日期。
订购本标准所列材料的订货单(或合同)应包括以下内容:
a) 产品名称;
b) 产品牌号、规格;
c) 数量;
d) 本标准编号;
e) 其他需要协商或增加本标准以外要求的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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